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补充细则
(试行)
鉴于高等教育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课特点,目前实行的专业课补考制度存在诸多弊端。一是专业课补考不符合教学规律,专业课补考如果要求学生在有限的规定时间内当堂完成,时间不足;二是降低了教学质量和对学生素质的要求,如果学生未修满规定学时而通过补考过关,无疑会造成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降低;三是不利于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,导致恶性循环。
为贯彻落实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的精神,体现以学生为本、以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,实现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的办学目标,加强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,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,我院决定从本院2006级高职学生开始实行专业课重修制。具体实施细则如下(以下细则特指专业课及毕业设计环节):
1、学生在学期间不及格专业科目,不进行补考,随低年级重修该科目。重修成绩及格者视为该科目成绩合格。
2、学生三年修学期满,仍存在不及格专业科目者,不颁发毕业证。不及格专业科目在两年内随低年级重修,重修成绩及格者视为该科目成绩合格。
3、毕业设计、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者,当年不颁发毕业证书。随下一届重修,重修成绩及格者视为毕业设计、毕业论文成绩合格。
4、学生提出重修应在新学期开学前,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(室)提出书面申请,由系(室)统一安排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
5、学生在校修业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五年,五年内按规定重修不及格专业科目(含毕业设计、毕业论文)成绩及格、且文化课全部及格者,颁发毕业证。五年内未按规定重修不及格专业科目(含毕业设计、毕业论文)或重修后成绩仍不及格者、或文化课存在不及格科目者,只颁发结业证。
6、本细则于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。本补充细则与《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细则》不符之处,以本细则为准。
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
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